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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农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日期:2018/30/11


众所周知,除了商标权之外,一些知识产权是有时效性的。有时效性是为了避免垄断,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比如专利,如果没有期限,那么之后所有的这种专利产品就全部需要付费给专利权人,而在某一种产品的基础上改进的产品也需要给专利权人使用费,从而形成垄断,不合理,也不利于技术的进步。



从模仿到创新,再到创造


受历史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农业装备领域的发展,与欧美等农业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距离。有差距并不可耻,抱着学习的态度,迎难而上努力追赶。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前期的模仿是在所难免的。据了解,日本工业制造就是先从模仿起家的,后来,在模仿的基础之上,加入了创新元素,逐渐走向制造强国。其他国家能做的事情,在“取其精华、去其槽粕”的思维模式下,中国也是可以去尝试的。


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已经几十年的时间了,“改革开放”方针也已经整整40年了。我国农业装备领域几乎从零起步,到现在接近70%的综合机械化率,“创新”在其中占了很大的比例。毕竟国外的农机在适应中国气候、地貌等情况时,是需要进行适应性改良的。这些适应性的改良,就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进行产品局部的创新,各个局部创新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就从量变到了质变,创新就成了创造,这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过程。


不为获利,只为保护


据了解,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存在着一批专门靠知识产权获利的团体。他们有一些是有研发能力的团体,将产品、技术、标准等知识产权申请下来,或是抢先申请,就靠着这些知识产权盈利;还有一些团体,根本就没有研发团队,干脆直接靠买卖各类知识产权而生存。国外的这类团体令我国的很多企业吃亏、受损。


中国古代传统教材《三字经》第一句:“人之初,性本善。”可以体现出,我国是以“善念”文化为根基的,所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以“保护”为中心,而不是“获利”的基调。在我国农业装备领域,很多产品的技术,与国外技术有一定的差别,为了防止以后被其他团体抢先申请知识产权,就完全有必要一边研发一边申请知识产权。不为获利,只是为了保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保护意识,时刻谨记


其实,很多产品和技术,目标是一样的,但是实现的路径和方法却有很多种。这也就是很多发明专利在普通人眼中看着类似,但其内部结构却有着千差万别。以拖拉机为例,从外观看,如果将所有的拖拉机换成同一个颜色,普通人很难分辨出是哪个品牌的产品,但是,专业人士却可以从内部构造上区分开来。


俗话说:“高手在民间!”但是很多国内民间的发明人,很少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同时又缺乏申请权利的知识,直接导致一些发明被别人抢先注册。这样的案例在各行各业都有,农机行业也不例外。所以,发明人或是发明团队,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在研发过程中,每当有创新,都要主动去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也要注意规避已有的知识产权,尽量避免给以后带来侵权诉讼的麻烦。


发展之需,强盛之基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社会的进步史,就是科技发展史。比如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创了以机器代替手工劳动的时代;第二次工业革命,电器的广泛应用、内燃机的创新和使用等,让人类社会又向前发展;还有人们称之为第三次工业革命的信息技术革命,都使人类社会得到跨越式的发展。因此,科技创新是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推力。


当今时代,评判一个国家是否强盛,是从各方面综合考评的,其中一个重要考量项目就是知识产权。在很多国际人士眼中,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可以体现出一个国家的创新、创造实力。具体到农业装备领域,很多发明都能带动一个细分领域,比如辣椒去把机等发明,不仅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减少物料的浪费。


人才储备,必要之举


不得不承认,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诉讼,并不是普通人就可以独立完成的,是需要一定专业知识的人才能开展的。所以,一些大中型企业,往往会组建一个法务团队,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相关事宜。我国的很多农业装备企业,大部分是中小规模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投入较少,而且保护意识欠缺,很多都是到了诉讼阶段,才开始重视知识产权,有时候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有时候甚至是灭顶之灾。


基于各行各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教训,笔者认为,我国农业装备领域的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就需要让懂得知识产权的人才介入。也就是说,产品研发团队,不能全是产品技术人员,还要有法务人员,每到一定的阶段,就要申报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如此,该法务人员还要主动了解与项目相关的已有知识产权,让研发过程尽量规避已有的知识产权。这类既懂得法律知识,又对产品技术有一定了解的人才,可能就需要从已有的技术人员中去培养。


来源:大田传媒|农机360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