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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机动脱粒机等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日期:2017/19/07

作者:中国农机化信息网信息中心

6月29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进一步调整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取消输水管、泵等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与大众消费密切相关、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电热毯、摩托车乘员头盔等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将饲料粉碎机械、钢丝绳等8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由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质检部门。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38类,其中由质检总局实施和由省级质检部门实施各占其半。对于农业机械产品来说,对机动脱粒机、部分水泵产品来说,实行多年的生产许可证终于退出历史舞台,饲料粉碎机械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下放到省,内燃机维持不变。

如果你想要申请获得生产许可证,再也不需要经过漫长的等待了。《决定》要求,对继续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地区和行业试行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一是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二是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接受现场审查。对通过简化程序取证的企业,在后续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产品检验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后,部分符合要求的企业甚至可以当场取证。

《决定》强调,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的落实和衔接,加快推进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做好经费保障,完善相关技术标准,稳妥实施相关产品由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大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和品种,对此次取消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实现抽查全覆盖。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简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审批程序,有利于持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直接为企业松绑、降低企业的时间成本,充分体现了李克强总理倡导的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对于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放宽市场准入,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促进“中国制造”品质升级将发挥重要作用。 

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下放管理权限的产品目录

(共计30类)

序号

产品名称

目前实施机关

调整情况

1

税控收款机

质检总局

取消

2

抽油设备

质检总局

取消

3

钻井悬吊工具

质检总局

取消

4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质检总局

取消

5

电力金具

质检总局

取消

6

输电线路铁塔

质检总局

取消

7

铜及铜合金管材

质检总局

取消

8

棉花加工机械

质检总局

取消

9

机动脱粒机

质检总局

取消

10

工厂制造型眼镜

质检总局

取消

11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质检总局

取消

12

蓄电池

质检总局

取消

13

橡胶制品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

14

电力整流器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

15

岩土工程仪器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

16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

17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

18

水文仪器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

19

输水管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

20

电热毯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21

助力车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22

摩托车乘员头盔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23

砂轮

质检总局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24

饲料粉碎机械

质检总局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25

建筑卷扬机

质检总局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26

钢丝绳

质检总局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27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质检总局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28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质检总局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29

预应力混凝土枕

质检总局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30

救生设备

质检总局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附件2: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38类)

 

序号

产品名称

实施机关

1

建筑用钢筋

质检总局

2

轴承钢材

质检总局

3

水泥

质检总局

4

人民币鉴别仪

质检总局

5

防伪技术产品

质检总局

6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

质检总局

7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质检总局

8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质检总局

9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质检总局

10

防爆电气

质检总局

11

燃气器具

质检总局

12

空气压缩机

质检总局

13

港口装卸机械

质检总局

14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质检总局

15

公路桥梁支座

质检总局

16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质检总局

17

水工金属结构

质检总局

18

制冷设备

质检总局

19

内燃机

质检总局

20

砂轮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1

饲料粉碎机械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2

建筑卷扬机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3

钢丝绳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4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5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6

预应力混凝土枕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7

救生设备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8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9

电线电缆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0

耐火材料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1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2

建筑防水卷材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3

危险化学品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5

汽车制动液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6

人造板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7

化肥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8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